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信自然資罰決字〔2022〕第011號
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信自然資罰決字〔2022〕第011號
當 事 人 姓 名: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
本機關于2022年7月14日對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未經批準、非法占地行為立案調查。2019年9月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開始占用平橋區胡店鄉胡樓村胡東組的集體土地建加油站項目,2020年10月建成。經現場勘測,建設占用土地總面積1.54畝(折合1027.37平方米),其中建設用地0.27畝(折合180.03平方米),耕地1.27畝(折合847.34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面積858.83平方米,建設占用土地雖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至今未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手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實。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
2、現場檢查(勘測)筆錄;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4、土地利用現狀圖;
5、其他相關材料;
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已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向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在接到上述告知后,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
違法行為等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以及依據原2009年7月23日頒布的《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非法占地“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占用其他耕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處罰標準:耕地每平方米處以 10 元罰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處以 3元罰款”的規定,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非法占地的行為屬輕微。
應受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上述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將非法占用的1.54畝(折合1027.37平方米)土地退還給平橋區胡店鄉胡樓村胡東村民組;
2、沒收在非法占用的1.27畝(折合84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678.80平方米;
3、并處非法占用的1.54畝(折合1027.37平方米)土地,其中建設用地0.27畝(折合180.03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罰款;耕地1.27畝(折合847.34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罰款,合計罰款額人民幣:9013.00元(玖仟零壹拾叁元整)。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信陽市平橋區胡店鄉胡東加油站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將非法占用的1.54畝(折合1027.37平方米)土地退還給平橋區胡店鄉胡樓村胡東村民組;十五日內騰空在非法占用的1.27畝(折合847.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78.8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十五日內到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樓919房間(地址:信陽市湖東大道、貿易廣場對面)開具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繳款通知書后,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信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8月16日